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咸阳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乾县区域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县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级别、分项目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乾县区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县处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咸阳市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县(市)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标准执行。标准为:市(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限额按照每人每天280元、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4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160元标准执行。
赴西安、咸阳市内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提倡当天去当天回。
第十三条 市(地)级、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费补助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咸阳市各县(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即:早餐10元,午餐30元,晚餐20元)执行。
在县内各镇下乡,伙食费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0元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长话费、漫游费)等杂项支出。
第十九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咸阳各县(市)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使用公务车辆或按照车改规定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差旅费作为个人福利,实行包干或平均发放。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县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干部超长时间(原则上一个月以上的)赴常住地以外挂职锻炼、驻村下乡、进京赴省接访等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由牵头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
审计、公检法、纪检等部门长时间在常驻地以外包住宾馆办公、办案的,应在经费许可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销管理规定,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街道办、镇(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1、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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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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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天 |
序号 |
省份 |
住宿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县(处)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1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2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3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4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5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6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7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8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9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1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11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12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13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14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15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16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17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18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19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2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21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22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23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24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25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27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28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29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3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31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32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33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34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35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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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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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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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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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区 |
住宿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
县(处)级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标准间) |
|
|
1 |
西安市 |
460 |
320 |
100 |
|
|
2 |
咸阳市 |
320 |
260 |
80 |
|
|
3 |
铜川市 |
300 |
230 |
80 |
|
|
4 |
宝鸡市 |
320 |
260 |
80 |
|
|
5 |
渭南市 |
300 |
260 |
80 |
|
|
6 |
汉中市 |
300 |
230 |
80 |
|
|
7 |
商洛市 |
300 |
230 |
80 |
|
|
8 |
安康市 |
300 |
230 |
80 |
|
|
9 |
榆林市 |
350 |
300 |
90 |
|
|
10 |
延安市 |
350 |
300 |
90 |
|
|
11 |
杨凌区 |
320 |
260 |
80 |
|
|
12 |
韩城市 |
300 |
260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