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要求,规范乾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开支和管理,保证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乾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7〕10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审查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设立,用于县纪委监委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使用应遵循依法使用、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原则。
第四条 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办案交通费、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监管“留置”对象费用、租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涉案物品鉴定、处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查办案件,原则上统一安排在办案点。因工作需要在外临时设立办案点的,须经县纪委监委委员会研究批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案件查办的后续工作,一律在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办案设备,专案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办案设备。办公室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对办案设备的管理,单独造册登记,防止损失或丢失;建立健全办案设备借用、归还登记制度,专案组应确定专人管理办案设备,合理配备,按需借用,结案后及时归还。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案的原则,按照审查调查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及时编制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要对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编报决算并向县财政局报告年度内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专案组应确定专人负责专案经费财务报销等手续,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专案组组长负责经费报销手续的初审工作,并严格履行签字背书制度;专案组《审查调查报告》移交审理后的后续工作,一律回机关进行。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内审内控机制,实行专案经费项目管理,加强对各专案项目经费开支的审核、分析、内部通报。
第十一条 审查调查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封闭办案场所从事审查调查工作的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相关经费支出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办案相关费用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问题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