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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与督


作者: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    点击量:

渎本意是指水沟,小渠,亦泛指河川,也指轻慢,对人不恭敬,《论语·宪问》和《荀子·修身》均有记载。古人把有独立源头,并能入海的河流称为“渎”。


督字从叔从目,叔为捡拾豆子,“目”与“叔”联合起来表示“看人捡拾豆子”、“看着一颗一颗豆子被捡拾干净”,本义:监工、监察。


渎与督两个字单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给这两个字加了前缀后缀就产生联系了。渎字加职字就成了一个犯罪的名词,渎职成了一个文明体系内的常用罪名。


督字前面加一个监字组成监督一词,意思是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在所有的文明体系内都有这类社会组织。他们起着积极的社会效果,监督有救济功能,校正功能,预防功能,制约功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严厉打击腐败、职务犯罪,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惩治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无论是所要承担的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还是所要发挥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都是打头阵、第一位的,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渎职的发生,纪委监委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制改革,将监督监察位置前移,向各个部门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对关键少数进行监督监察,有效震慑和惩治渎职的发生,让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乾县纪委监委 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