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务接待无公函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活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用公款大吃大喝。

2、违反原则上同城不接待的规定,同一辖区内部门、单位之间公务活动用公款相互宴请。

3、违反“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接待陪同人数超标准。

4、接待用餐超标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者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省内公务接待用酒,外事、招商接待用酒没有履行审批手续。

5、在居民小区无营业执照的“一桌饭”、历史建筑、风景区内或“农家乐”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6、在机关食堂、培训中心等内部场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工作餐名义公款吃喝或提供超标准接待。

7、接待费用报销凭证不附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审批单不如实填写,审批单据未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标准、费用、陪同人员姓名、领导签批等内容。

8、以举办会议、培训或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违规将购买土特产、礼品等各类物品费用、发放津补贴费用在接待费中列支。

9、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0、公款报销本人、家人及亲友的吃喝费用;将休假、探亲、访友等私人活动列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

11、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不吃公款吃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