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峰阳镇峰阳村村委会副主任薛军宁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也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私自向群众划拨庄基,收取庄基费。2024年9月3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薛军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乾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