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姜村镇政府工作人员胡长乐违反工作纪律,私自为他人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公文,并加盖政府公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11月24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长乐党内警告处分。
(乾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