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咸阳市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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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规则》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    点击量:

《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是党中央为纪检监察机关定的制度立的规矩,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基础性法规,是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基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好用好《规则》,深刻把握内涵要义,提升检举控告处理质效,切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增强制度自信,强化制度执行的坚定性。


《规则》是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之后,党中央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把检举控告工作中形成的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进行总结处理,同时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提供的基本遵循。《规则》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要充分认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坚定对包括《规则》在内的监督制度体系、反腐败体制机制的自信,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自信,形成执行《规则》的强大内生动力。


二、规范举报流程,加强依法监督的严肃性。


依规依纪依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要求,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规则》共十章五十八条,从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把“依规依纪依法”作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核心要求,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权限、程序、要求履行职责,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合规合纪合法,对于增强依法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规则》对诬告陷害和澄清检举控告失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切实做到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保护干部群众正当行使监督权。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坚决予以澄清;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规则》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极大程度地保护了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其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四、畅通举报渠道,提升群众监督的实效性。


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检举控告是群众发声的有效途径,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规则》明确,建立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受理体系,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受理,优先处置,及时答复。这些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从严管党治党的信心和决心。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走进群众中去、走进农村社区去,向群众广泛宣传和解读《规则》,激发群众监督热情,让更多群众了解《规则》内容,用好监督权力,依规依纪依法实现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监督,正确监督。要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及时处理检举控告,收集受理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让《规则》真正成为检测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政治生态的“风向标”,不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乾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范谦)